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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技工院校生产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技工院校生产实习管理,推动生产实习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生产实习管理质量,提高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实习,是指技工院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与教学计划,已完成规定理论课程和实训课程的教学,组织毕业学年的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保障

第三条 学校应成立生产实习专门机构,负责生产实习管理工作,制定生产实习计划。做到校级管理、专职负责、统筹协调、计划落实。

第四条 学校应指定生产实习指导老师,负责对生产实习学生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学校应把建设实习基地作为校企合作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学生生产实习提供足够的实习岗位。实习岗位应争取做到专业对口中,并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工作任务,同时应争取学生生产实习结束后能实现在实习单位就业。

第六条 学校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生生产实习工作。

 

第三章 实习规范与管理

第七条 学生生产实习应当遵循技工教育教学规律,体现专业(工程)特点,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突出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坚持学校组织的原则安排学生生产实习。

第八条 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须经家长签字同意和实习单位同意,报学校批准。按学校生产实习管理规定统一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技工院校在学生生产实习管理工作中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建立健全学生生产实习管理制度。

(二) 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制定生产实习计划。

(三) 落实并合理安排生产实习单位。

(四) 对学生进行法律法规、安全、纪律教育。

(五) 检查学生生产实习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六) 建立学生生产实习管理档案。

(七)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实习管理档案。

第十条 生产实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提供提供提供住宿、食堂等基本生活条件。

(二) 做好生产实习学生在单位内的管理工作。

(三) 提供合适的生产实习岗位、必要和安全健康的生产实习环境及条件。

(四) 根据生产实习要求、选派有经验的实习指导师傅,指导学生的生产实习。

(五) 对学生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和岗前技能培训。

(六) 向学校反馈学生的生产实习情况。

(七) 生产实习结束后时,出具生产实习鉴定意见。

(八)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生产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和生产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生产实习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安排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参加生产实习。

(二) 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实习。

(三) 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但属于完成学生本专业生产实习所必须的除外。

(四) 安排不具有特种作业资格的学生在特种岗位上顶岗实习。

(五) 安排学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小时。

(六) 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生产实习。

(七) 其他影响生产实习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实习学生三方必须签订《实习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学生的姓名。

(二)符合大纲要求的实习期限。

(三)实习方式、工作时间、实习内容和岗位。

(四)顶岗期间的实习报酬。

(五)实习终止条件。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七)实习协议可以根据实习性质和需要,约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保密等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生应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要求参加生产实习,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管理。

(一)学生应尊重生产实习指导老师和师傅,遵守生产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保密规定。

(二)学生在生产实习期间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实习指导老师联系,由学校与实习单协商解决。

 

第四章 管理和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和健全技工院校级领导总负责,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同管理的学校生产实习管理机制,以保障生产实习正常开展。技工院校应把相关职能部门纳入生产实习的管理机制中,明确相关部门各自的职责,杜绝推诿避责、放任自流的现象;参与学生生产实习的管理人员亦应有明确岗位职责。学校还必须制定面向生产实习单位的定期巡查制度,并保证相关巡查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五章 实习和就业  

第十五条 学校应对学生生产实习工作的全过程加强职业指导教育,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肩负起生产实习过程中的职业指导教育责任。积极引导学生在生产实习及择业的过程中,树立正确的职业观、择业关、就业观,实现主动就业,顺利就业。

第十六条 鼓励学生通过生产实习方式学习掌握专业技能、适应企业工作环境,争取毕业时能在实习企业实现就业。